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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会

工会工作指南(一)-- 组织建设

时间:2015-12-04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职工入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参加工会,成为工会会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是各级工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和代表职工的重要内容。

目前,职工尤其是非公企业职工入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主要体现在:部分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内生动力还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会组织宣传发动、维权服务的能力和手段有待加强;部分企业还存在阻挠、限制甚至打击报复职工参加工会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修改说明】

第二条第1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1款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旨在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突出解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用工形式的入会难问题。同时,本款对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进行了授权性规定。

第六条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实施办法》第六条既是对北京工会三级服务体系成果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肯定,也是对工会组织建立健全职工服务体系作出的义务性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强化职工服务职能,创新服务方式,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职工加入工会。


【实施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保障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发挥工会组织团结和引领职工的重要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障职工入会权利

(一)主动引导职工入会。各级工会组织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入企业等基层单位依法开展加入工会的好处等宣传发动工作,激发职工入会的内生动力,广泛吸纳会员。突出加强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群体为主的会员发展工作,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

(二)丰富拓展入会途径。县级以上总工会要推动完善社区(村)联合工会、楼宇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力争实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最广泛的吸收小微企业人员、零散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加入工会。同时要善于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方便职工入会。

(三)突出强化服务职能。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等维权机制建设,有效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同时,依托三级服务体系工作平台,扩大服务职工的十大品牌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技能助推、法律服务、文体推介、医疗互助、健康促进、职业康复、意外保障、心理关爱、困难帮扶、母婴关怀。以维权要到位、服务要做实、发展要全面的工作标准加强服务型工会的建设,使广大职工自愿并积极加入工会。

(四)依法实现权利救济。用人单位出现阻挠和限制甚至打击报复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行为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引导和帮助职工通过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保障自身参加工会的权利。

二、畅通职工入会途径

在实践中,职工入会通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用人单位新建工会组织的,职工通过工会筹备组的宣讲、发动后,填写申请表或者会员信息采集表,自愿申请入会,筹备组审查合格的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凭证(如京卡);

(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有工会组织的,职工向工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会组织批准后发给会员证或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凭证(如京卡);

(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或者不具备独立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提出入会申请,在社区、村就近加入联合工会。

(四)职工本人就业不固定(零散就业、自由职业),也可以通过前述方式,在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工会服务站提出入会申请,在社区、村就近加入联合工会。

(五)申请入会的方式可以是当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或手机APP平台在线填写和提交信息的方式,由12351职工服务平台进行派单,将职工信息分派至相应的基层工会或工会服务站,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新建会员组织关系或接转会员会籍。

三、完善会籍确认制度

比较特殊的参加工会和确认会员会籍的情况:

(一)建筑行业农民工。建筑行业农民工一般以地域籍贯划分,职工在各个建筑项目间的流动性较大,可以选择其所在的劳务公司入会。尚未加入劳务公司工会的职工,可以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入会,由项目部工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入会流程,农民工入会后要及时编制和更新项目部会员名册。

(二)劳务派遣工入会。职工可以在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入会,并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开展服务和维权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三)外籍、无国籍人入会。符合法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外籍(无国籍)职工,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工会,可吸纳其为会员。在实践中,不公开宣传动员。外籍(无国籍)会员离开中国,收回其会员凭证,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市总工会可依外籍(无国籍)职工申请,发放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四)援外人员入会。援外人员不组织工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五)离退休返聘人员入会。离退休返聘人员性质上仍属于离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保留其会籍。

(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新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转接手续;会员在离职后尚未重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待其重新就业后再行接转。

四、强化职工会员意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职工会员意识的培养,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依法依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做好会员评议职工之家、会员评议工会主席、会员评议工会组织工作,提升会员对会员身份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第二节  工会组建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组建工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需要强调的是建会是职工的权利,并非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用人单位有支持职工建会的法定义务。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还存在不履行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法定义务,阻挠、限制甚至打击报复职工组建工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修改说明】

第二条第2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2款增加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提供必要条件”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作出的义务性规定。其中,“提供必要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等与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相关的物质条件和人员保障。

第十一条第3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3款增加了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的情形,设定了“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并且“职工有建会意愿”具体情形,是对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作出的义务性规定。

第十七条第3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3款增加了对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的授权性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派员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进行了义务性规定。工会作为平等协商机制的一方主体(代表),影响着用人单位对本条上述事项的处置。对尚未建会的单位,应当组建工会开展平等协商,从而形成以推动平等协商制度促进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模式。

第四十三条第1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对用人单位普遍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尚未建会的单位,应当组建工会开展民主管理,从而形成以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促进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模式。

第五十五条第3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3款对特定情形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拨缴经费作出了义务性规定。在“职工有建会意愿”并且上级工会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拨缴经费,从而形成以经费收缴制度促进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支持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模式。


【实施要求】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保障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强化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的责任,推动职工维权机制的建设,督促落实企业法定义务。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发挥上级工会的指导作用

(一)争取用人单位行政支持。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和工会筹备组应当首先积极争取企事业行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办公人员等必要条件。

(二)落实上级工会的指导职责。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2款、第3款和第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其中,“派员帮助和指导”是指,上级工会可以根据基层工会的实际需求,指派专业工作人员或者专项工作小组。“职工有建会意愿”的认定,应当以职工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书》或者《工会会员登记表》或者“开展会员信息采集”为准。

(三)推进维权制度建设促进建会。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全面加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平等协商和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从而推动基层工会的组建。     

(四)收取未建会单位经费支持建会。《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3款的“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的认定,应当以用人单位收到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组建工会信函的日期为准。在具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和“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两个前提下,依法收缴未建会企业的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从而督促用人单位建会。

二、健全完善基层工会组建流程

基层工会组建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宣传发动。上级工会或单位中的党组织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网络宣传等形式,向经营者和职工宣传工会组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宣传工会性质、地位、作用,工会的权利义务,工会组建的目的和意义等,最大限度的打消经营者对工会组织的疑虑,最大限度的吸引和引导职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成立工会筹备组。基层单位已建党组织的,由党组织提出工会筹备组人选,报上级工会批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由职工选出代表,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再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提出筹备组人选。

(三)提出建会申请。由筹备组代表职工提出书面建会申请。

(四)发展工会会员。筹备组成立后即可以发展工会会员。职工应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或进行会员信息采集。

(五)召开相关会议。包括: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正式会议(选举)等。

(六)选举结果报批。选举结果应书面报送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并填报委员、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分工情况。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七)基层工会登记与公布。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后,应采取发文、张榜公布、网上发布等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上级工会的批复结果。按照基层工会的成立程序,申请三章两证一账户(工会委员会章、经审委员会章、女职工委员会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会法人资格证;工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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