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指南(三)-- 工会经费
时间:2015-12-04 作者: 来源:
第三章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的费用。
工会经费的拨缴在实际执行中常会遇到一些困难,由于一些单位法律意识淡漠,无视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出现了逾期未缴、少缴、拒绝缴纳的情况,工会经费不足额缴纳侵犯了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利益。为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问题,《实施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工会经费部分进行了修改,提供了符合首都特点的工会经费收缴手段。
【修改说明】
第五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增设第三款,明确要求未建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对组建工会过程中应予以经费支持,加强基层企业职工在组建工会中的物质保障力度。
增改第四款,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拨缴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0〕34号)、《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70号)等文件规定,是对工会经费采取税务代收和财政拨付两种方式的法定化。
第五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工会经费收缴情况的审查职责主体、审查内容,使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的检查得以有效落实,明确了有关部门如税务、工商、人力社保、统计及被调查单位协助工会的法定义务,确保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物质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规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增加“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规定”,明确工会经费催缴责任主体,解决经费催缴难、效果差问题。同时规定了工会对于拒缴欠缴企业的诉权,强化法律手段保障经费足额按时收缴。
【实施要求】
对于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使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工会经费的来源、拨缴标准、时间期限
对工会经费的总体表述,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来源、拨缴时限标准、拨缴方式,并对未建会单位缴纳经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可凭相关凭证税前列支。
(一)工会经费的主要三个来源
一是工会会员按月缴纳的每月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二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月拨缴的工会经费;三是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拨缴的经费。
(二)工会经费的拨缴标准、时间期限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按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职工有组建意愿的,自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按工会经费标准、时限计提经费。
二、根据不同类型单位采取相应收缴方式
北京市工会经费拨缴主要分为财政拨付和税务代收两种方式。
(一)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发〔2003〕25号)要求,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集中支付。
(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工会经费,要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70号)等规定要求,采取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地税代收系统申报缴纳上季度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可指导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视实际情况,采取网上申报缴费和上门申报缴费两种缴费方式。
(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有职工提出入会申请或者建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建会申请表》,自用人单位收到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组建工会公函之日起计提经费用于工会组建和职工服务,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 70号)规定,通过地税代收系统申报缴纳上季度经费。
三、依法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办法》规定了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的法律依据。
(一)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下级工会及所在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拨交工会经费情况的汇报;查阅、审核拨交工会经费的财务资料,上级工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复制该资料,如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劳资统计资料、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等;对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
(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在对下级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协助。一是协调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情况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对违法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可以搜集证据予以举报,并协调税务机关进行专案稽查。二是协调同级统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工商部门向工会提供所属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年人均工资、拨缴工会经费的财务手续资料、企业注册信息等统计资料,或协调上述部门联合进行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的检查。
四、掌握依法追缴工会经费的手段
(一)少缴、拖延拨缴情形的处理
对用人单位少缴、拖延缴纳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协调地税部门协助工会组织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催缴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71号)对其进行催缴。
1.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逾期不满30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工会进行催缴。
2.缴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少缴工会经费(筹备金),逾期满30日的,由各级工会向缴费单位送达《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敦促其及时补缴。
3.北京市总工会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规定,依法按欠缴金额日5‰加收滞纳金。
(二)拒不拨缴情形的处理
对于工会组织已送达《北京市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最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工会申请的支付令被法院裁定驳回或者法院在法定期间收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然失效的,工会可以就该单位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由申请支付令的工会,在支付令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五、依法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审查组织,要依法通过民主审议和专业人员审计的工作方式,对工会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监督,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经费计提和拨缴情况、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报告,促进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