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指南(四) -- 法律责任
时间:2015-12-04 作者: 来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身违反《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工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按照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关系到《实施办法》能否有效贯彻实施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工会法律法规的实施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法律约束力弱、执行效果差的问题,此次修订对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范。
【修改说明】
第六十三条 工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进行调查,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1款,赋予工会组织调查权,配合追责部门进行处理,增强了工会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参与力度。增设第2款明确政府受理工会申请的法定程序和时限,增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保障力度。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设将企业违法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的责任方式。用人单位有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由有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加强对企业侵害职工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强《实施办法》对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四条相一致,增设将企业违法行为纳入不良记录的责任方式,明确加强对工会组织和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对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从提高违法成本的角度上规定法律责任,解决本条款中所设定四种情形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充分给予法律保障的问题,切实保护工会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实施办法》新增第六十九条,针对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为增设条款,目的是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积极的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职工和工会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要求】
工会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各级工会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搜集线索,并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寻求法律救助:一是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主要的处理手段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具体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要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
遇到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组织要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事发提请处理
1.直接将企业违法行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2.通过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等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违法行为,提请其依法处理。
3.通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处理。
4.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中配合调查
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向有关单位或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等方式,依法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向其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搜集证据。
(三)事后开展监督
工会组织通过劳动法律监督程序,监督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对其未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形,工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要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开展监督
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组织要根据第七十条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程序提请同级人大、政协进行执法检查和委员视察,对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的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要对工会干部的不履职行为进行处理
对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工会应根据第六十九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主要是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对工会工作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除了责令改正、予以处分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
(二)民事责任。工会组织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发现工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工会经费,以及收受贿赂等与其担任工作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构成犯罪的,工会组织要报告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要对受侵害的工会经费财产依法追索
遇到侵犯工会财产的情形,工会组织应当《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各级工会组织在追索未果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并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二)对人民法院将工会财产混同于企业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情形,工会组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执行异议。